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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执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唐大彬、王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大彬,王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保186号申请人唐大彬,男,汉族,1975年8月8日生,住四川省泸县,被申请人王雁,女,汉族,1980年6月5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执行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04财保176号民事裁定,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雁名下的凯迪拉克小轿车(川E×××××)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朝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