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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徐建胜与熊志华、付六英民间借贷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胜,熊志华,付六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75号申请人徐建胜,男,1981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所地:丰城市。被执行人熊志华,男,1978年11月18日生,住所地:丰城市。被执行人付六英,女,1978年10月9日生,住所地:丰城市。本院在执行徐建胜与熊志华、付六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熊志华、付六英在银行系统的账户无存款、在房管、车管、工商、土地资源管理局均无登记信息,申请人徐建胜只实现债权123206元,还有67054债权没有实现到位。由于被执行人熊志华、付六英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熊志华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丰执字第1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熊志华、付六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维国审判员  刘鸿林审判员  徐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邹建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