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5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高红梅与朱旭,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红梅,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朱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606号原告高红梅,女,195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段培慧(系原告之女),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同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汶健(系原告之女婿),198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同原告。被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写字西楼。法定代表人李长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朱旭,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曾果,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红梅与被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朱旭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红梅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红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高红梅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喻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姜志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