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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彦龙与陈志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彦龙,陈志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261号申请执行人李彦龙,男,1973年6月8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宁夏同心县。被执行人陈志东,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李彦龙申请执行陈志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被执行人陈志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陈志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24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1006474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晓伟代理审判员  彭 磊代理审判员  程亚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立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