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07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俊辉与叶和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辉,叶和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07378号原告:张俊辉。被告:叶和珍。原告张俊辉为与被告叶和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6月2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算至2015年12月10日止为2.82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由代理审判员楼聪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俊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叶和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日,被告叶和珍向原告张俊辉借款10万元。同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张俊辉借人民币壹拾万正(100000元),月利息壹分伍厘,借期一年”。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被告借款10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和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俊辉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6月2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4元,由被告叶和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楼 聪人民陪审员 张立春人民陪审员 许纪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俞望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