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执恢字第1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惠州市太古恒隆置业有限公司与马永梅,深圳市福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市太古恒隆置业有限公司,马永梅,深圳市福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恢字第167-2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太古恒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法定代表人刘桂声。被执行人马永梅,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某栋某号。被执行人深圳市福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矽亚福茂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表人张文革。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太古恒隆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永梅、深圳市福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协议纠纷一案,惠州仲裁委员会(2013)惠仲案字某裁决书及(2013)惠仲案字某号(补)补正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前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该案已审查完毕,裁定驳回被执行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某年某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若干元及利息、罚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某年某月某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马永梅在招商银行开设的某账户存款人民币若干元、在平安银行开设的某账户存款人民币若干元、在中国银行开设的某账户存款人民币若干元及被执行人深圳市福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开设的某账户存款人民币若干元。上述执行款共计人民币人若干元,扣除执行费人民币若干元,余款人民币若干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某年某月某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马永梅名下车牌号为粤B×××××车辆(未实际控制)。此外,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 激审 判 员 刘 轶代理审判员 尚彦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振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