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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李仁力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仁力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3刑初301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仁力(曾用名全全),于湖北省仙桃市,无职业。2012年7月12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2年8月24日止。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江检公诉刑诉(2016)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仁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冬、被告人李仁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0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仁力所居住的位于本市江汉区学林华府1栋2单元703室,查获被告人李仁力持有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722.58克、毒品氯胺酮19.70克。上述毒品均已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仁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公安机关的抓获、破案经过、办案说明、武汉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搜查笔录、扣押、接收证据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吴某、李某的证人证言,被告人李仁力的供述,毒品检验鉴定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仁力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1722.58克、毒品氯胺酮19.70克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仁力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仁力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仁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李仁力具有累犯、如实供述罪行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仁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十五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2029年10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亚青人民陪审员  祝新发人民陪审员  梅香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钟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