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林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3刑初299号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无业。2013年5月26日因犯盗窃被寿光市公安局拘留十二日。2015年6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6)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奎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23日至同年5月31日,被告人林某趁无人之机,先后五次到寿光市洛城街道东宇鸿翔木业有限公司职工宿舍,分别窃得被害人于某、陈某、刘某乙、刘某丙的白色OPPOX909T智能手机、黑色联想A630智能手机各1部,崂山绿茶1盒,人民币2690余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1648元。案发后,被盗手机、茶叶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于某、刘某丙、陈某,被告人林某已返还被害人刘某乙、陈某被盗人民币2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办案说明、人口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被害人于某、陈某、刘某乙、刘某丙的陈述,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寿光���公安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该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秀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