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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辖终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上桥粮食中转库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江阴中谷国家粮食储备库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江阴中谷国家粮食储备库,重庆市上桥粮食中转库有限责任公司,绥化翔达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4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江阴中谷国家粮食储备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2503734591。法定代表人:戴宏彬,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上桥粮食中转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岩一村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0049W。法定代表人:叶凤鸣,董事长。原审第三人:绥化翔达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四方台镇内。法定代表人:丛淑艳,经理。上诉人江苏江阴中谷国家粮食储备库因侵权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5)渝0106民初23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有误,本案应当由其住所地的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侵权责任纠纷���起的诉讼,讼争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的侵权结果是被上诉人没有收到货款,侵权结果发生地为被上诉人住所地即重庆市××区,故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代理审判员  刘 虹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