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1民初16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钱立峰与孟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立峰,孟祥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1604号之二原告钱立峰,居民。被告孟祥红,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立峰与被告孟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孟祥红的银行存款(工资)12万元,并已提供钱丽名下房产一套(临房权证罗庄区字000XXXX**)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钱丽名下房产一套(临房权证罗庄区字0001026**)。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仁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贝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