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3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3民初596号原告:武某某,女,汉族,1989年8月4日出生。被告:郭某某,男,汉族,1988年3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冯全利、吕伯梅,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郭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做出(2015)新民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准许原告武某某和被告郭某某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子武某甲由原告武某某抚养,被告郭某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900元至其满十八周岁止,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各支付一次;三、驳回原告武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被告郭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做出(2015)洛少民终字第1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在开庭审理时,因原告武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审判长 吕念如审判员 王百合审判员 夏 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