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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鄂2801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确认决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光美,刘皆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6年)鄂2801民特6号申请人谭光美,男,生于1970年6月15日,土家族,恩施市人,农民,住恩施市。申请人刘皆美,男,生于1947年2月17日,汉族,恩施市人,农民,住恩施市。本院于2016年20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谭光美、刘皆美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王长胜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谭光美、刘皆美因谭光美在给刘皆美修缮祖坟过程中受伤一事发生纠纷,于2016年4月20日经恩施市崔家坝镇公龙坝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谭光美2016年4月9日前住院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13252.90元,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由刘皆美承担。(已支付)刘皆美一次性赔偿给谭光美出院后继续治疗费、误工费(含住院期间75天在内)、伤残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2000元,谭光美自愿放弃其他赔偿的权利。(已支付)谭光美签订本协议后,后期治疗、康复自行负责。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长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诗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