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9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段新涛与段存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新涛,段存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9158号原告:段新涛,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段存成,男,汉族,居民,原住青岛市黄岛区,现去向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新涛与被告段存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起诉状上所写被告的住所地未找到被告,无法直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原告亦提供不出被告新的具体下落,本案依法需公告送达,本院曾通知原告,限原告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公告费,期满后,原告未按时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922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李进运审 判 员 张美灵人民陪审员 单宝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尹崇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