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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6财保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范洪祥、张红旗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洪祥,张红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6财保352号申请人范洪祥,男,1949年4月1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新华区,现住灵寿县。委托代理人范振岗,男,1963年1月15日生,汉族,住灵寿县,系申请人范洪祥之弟。被申请人张红旗,男,灵寿县。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冀0126财保3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后被申请人张红旗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6)冀0126财保3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范洪祥自愿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申请人范洪祥的存款6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张红旗提供的张金涛的存款6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赵风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娅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