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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4行审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重庆市黔江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常辉席,龚汉英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常辉席,龚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14行审3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城西六路。法定代表人:冯本学,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绍进,该委员会政策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陈双胜,该委员会监察执法局副局长。被执行人:常辉席,男,1973年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执行人:龚汉英,女,1981年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黔江区卫生和计生征字(2015)153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因被执行人常辉席、龚汉英于2013年10月25日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男,系二被执行人第三个子女),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黔江区卫生和计生征字(2015)153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常辉席、龚汉英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15500元,共计征收31000元。该决定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在申请执行人进行书面催告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亦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黔江区卫生和计生征字(2015)153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黔江区卫生和计生征字(2015)153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曦人民陪审员 陈 勇人民陪审员 何成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