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4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霞与赵义星、戴翠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霞,赵义星,戴翠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04民初409号原告:王霞。委托代理人:任进,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赵义星。被告:戴翠玲。原告王霞诉被告赵义星、戴翠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袁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霞及其委托代理人任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义星、戴翠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霞诉称,原被告自2011年10月开始发生木材购销业务,被告除支付部分货款外,尚欠原告货款47800.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478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王霞提供如下证据:2011年10月26日欠条一份。被告赵义星、戴翠玲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答辩,亦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10月份,被告赵义星从原告处购买木材,原告向被告赵义星交付了货物,但是被告赵义星未及时付款。2011年10月26日,被告赵义星为原告书写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木材款肆万柒捌佰元(¥:47800.00)赵义星2011年10月26日”。原告主张该债务发生在被告赵义星、戴翠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被告戴翠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且被告赵义星出具欠条后至今没有支付该货款。另查明,被告赵义星、戴翠玲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与被告赵义星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其提供了被告赵义星出具的欠条,并对交易过程做出了合理解释,在无相反证据推翻���情况下,对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向被告交付了货物,被告应当及时支付货款,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赵义星欠款的事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赵义星支付货款478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基于买卖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戴翠玲不是买卖合同中的当事人,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戴翠玲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赵义星、戴翠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义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霞货款478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8.00元,由被告赵义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袁 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