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5民终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通化大众置业有限公司与张雅楠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通化大众置业有限公司,张雅楠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5民终4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通化大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通化市东昌区。法定代表人:王卫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小淳,该公司营销部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雅楠,女,1990年7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江源县。委托代理人:王丽华,吉林鸿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通化大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雅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二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众公司一审诉称:1、双方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张雅楠主动要求造成的。2014年9月5日张雅楠到大众公司工作,从事营销策划工作,试用期一个月,月工资2500元。同年10月大众公司和张雅楠签订劳动合同时,张雅楠以签订劳动合同自己还要交纳部分保险及不能确定工作时间为由,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能意给付张雅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尚未支付部分16250元;2、张雅楠应复原离职时恶意删除大众公司重要电脑资料。张雅楠一审辩称:大众公司主张张雅楠主动不签订劳动合同,无证据证明。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赋予的权利,张雅楠无理由放弃,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属于法定义务,大众公司不履行法定行为应赔偿;2、大众公司起诉要求复原相关材料及归还相关备份材料,在仲裁阶段并没有提出反诉,不属于劳动纠纷受理范围,不应在劳动争议中解决。且在仲裁阶段张雅楠已提交与大众公司的交接书,交接内容包括电脑C盘内容,双方已进行了交接,电脑无论是谁删除与张雅楠无关。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5日,张雅楠到大众公司工作,从事营销策划工作,试用期一个月,月工资2500元。2015年4月21日张雅楠离开公司,离职时双方进行了交接,大众公司欠张雅楠工资1625元及业绩提成80元。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没有按照法律规订立劳动合同。一审法院认为:大众公司主张张雅楠工作期间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大众公司应当同张雅楠签订劳动合同。张雅楠要求大众公司给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张雅楠的要求予以支持。张雅楠2014年9月5日到大众公司工作,2015年4月21日离开公司,试用期一个月,建立劳动关系为6.5个月,工资为16250元,大众公司应当支付。大众公司主张张雅楠离职时恶意删除公司电脑资料,张雅楠主张离开公司时双方进行了交接,没有删除公司资料,不承担责任。同时张雅楠向法庭提供交接单证明,大众公司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但主张没有查验U盘的内容。大众公司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大众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大众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给付张雅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未支付部分16250元、工资1625元及业绩提成80元,合计17955元;二、驳回大众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大众公司负担。大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其主要上诉理由为:1、大众公司不应给付张雅楠双倍工资尚未支付部分16250元。双方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张雅楠主动要求造成的,在大众公司要求与张雅楠签订劳动合同时,张雅楠以签订劳动合同后需要交纳保险,工资会减少,其家是外地的不能确定工作多长时间等为由,不同意与大众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张雅楠离职时将大众公司电脑里与公司相关的资料全部删除,严重影响了大众公司的日常经营,给大众公司造成损失,张雅楠应复原离职时恶意删除大众公司重要电脑资料并归还其离职时带走的营销部相关备份资料。张雅楠二审辩称:大众公司未与张雅楠签订劳动合同,大众公司应按法律规定给付张雅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未支付部分16250元。张雅楠离职时已与大众公司进行了交接,张雅楠并没有删除大众公司电脑资料。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大众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张雅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客观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大众公司应给付张雅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未支付部分16250元。关于大众公司提出的复原及归还相关资料问题,大众公司的该项主张属于普通民事案件审理范围,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大众公司可通过诉讼另行解决。大众公司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通化大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艳刚代理审判员 :范立华代理审判员 :王立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 赵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