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83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大连港口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大连慧昌海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港口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大连慧昌海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814号原告:大连港口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E5761614-X。法定代表人:徐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宇清,系辽宁箴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慧昌海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黑岛镇山南头村。法定代表人:任洪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敬雨,男,系该公司员工,户籍地:哈尔滨市动力区民生路150-4号A04栋2楼11号。委托代理人:王洪波,男,系该公司员工,户籍地:大连市中山区葵英街16号。本院受理的原告大连港口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慧昌海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涉及技术服务,应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刘 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春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