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水执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郑春容、蔡小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县支行,郑春容,蔡小强,李荣军,张会娟,郑春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水执字第00361号之7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项雁秋,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郑春容,女,汉族,住广西柳州市。被执行人蔡小强,男,汉族,住广西柳州市。被执行人李荣军,男,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张会娟,女,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郑春盛,男,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年8月3日作出的(2015)融水民二初字第2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郑春盛、郑春荣、蔡小强、李荣军、张会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偿付963298.96元借款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郑春盛座落在广西三江县古宜镇侗乡x栋224号、225号商铺(房产证号:三房权证字第××、三房权证字第××)。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国社审判员 廖彦松审判员 龙 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韦 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