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0502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张弟英与王方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弟英,王方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0502执245号申请���行人张弟英,女,1975年5月25日出生,40岁,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王方明,男,1970年8月3日出生,45岁,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5)江阳民初字第366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执行张弟英申请执行王方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5)江阳民初字第36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今后本案具备其它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华安审判员 邹 胜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