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桥执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王铁锁与张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铁锁,张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桥执字第695号申请执行人王铁锁,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头道牌楼千斤顶厂综合楼42号底商,身份证号152127196511153031。被执行人张志杰,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双桥区牛圈子沟石洞子沟村2队20号,身份证号130821197209234518。本院在执行王铁锁与张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铁锁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少春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傅再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