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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桥执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王铁锁与张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铁锁,张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桥执字第695号申请执行人王铁锁,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头道牌楼千斤顶厂综合楼42号底商,身份证号152127196511153031。被执行人张志杰,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双桥区牛圈子沟石洞子沟村2队20号,身份证号130821197209234518。本院在执行王铁锁与张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铁锁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少春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傅再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