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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6民初7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杨萍与陈冠江、淮南市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萍,陈冠江,淮南市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令银,陈晋林,陈德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750-3号原告:杨萍,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倪二庆,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冠江,淮南市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淮南市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法定代表人:陈冠江,该公司总经理。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从玉,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乃志,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许令银,无职业。被告:陈晋林,教师。被告:陈德兴,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萍与被告陈冠江、淮南市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令银、陈晋林、陈德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萍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许令银、陈晋林、陈德兴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杨萍申请撤回对许令银、陈晋林、陈德兴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萍撤回对许令银、陈晋林、陈德兴的起诉。审 判 长  胡 军代理审判员  徐函函人民陪审员  徐春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