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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王聪,于林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聪,于林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535号原告:王聪,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被告:于林富,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受理原告诉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王聪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清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