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24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会民与被申请人崔兵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会民,崔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4财保39号申请人:赵会民,女。被申请人:崔兵,男。申请人赵会民与被申请人崔兵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崔兵的豫KKK1**号车辆。申请人己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崔兵的豫KKK1**号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晋秋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