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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字第01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中海建材租赁站与陕西志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聂宗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中海建材租赁站,陕西志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聂宗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1878号申请执行人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中海建材租赁站。被执行人陕西志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聂宗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中海建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陕西志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聂宗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332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陕西志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聂宗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志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聂宗仁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记录,在房产部门无房产登记记录,申请人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中海建材租赁站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替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安执字第0187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李恒轩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