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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3民初1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师某某离婚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3民初1816号原告:周某某,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崔瑞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宇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祖力彼娅·玛合木提,乌鲁木齐市。被告:师某某,女,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提出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周某某已预交),因其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余款150元本院退还原告原告周某某。邮寄送达费20元(原告周某某已预交),由原告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谷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施群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