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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3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商国利与包雪莲、包春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国利,包雪莲,包春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3执581号申请执行人商国利,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满族,职工,住开鲁县。被执行人包雪莲,女,1972年10月15日出生,蒙古族,无业,住开鲁县。被执行人包春鹏,男,1980年5月1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开鲁县。本院制发的(2015)开民初字第37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包春鹏在中国农业银行开鲁县支行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包春鹏账户号为***���,允许注入,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任何人支取或挪作他用。二、冻结期限为一年,2016年4月19日至2017年4月18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XX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丛 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