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703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司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某,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03执82号申请执行人:蔡某某,女,2001年1月9日出生。法定代理人:蔡某某一,男,1971年4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司某某,女,1969年6月2日出生。蔡某某申请执行司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1月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6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蔡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蔡某某法定代理人蔡某某一到庭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60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竹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