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贺淑风、周建华、周建梅、周玉梅与周福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960号原告贺淑风,女,汉族。原告周建华,男,汉族。原告周建梅,女,汉族。上述原告委托代理人周玉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周玉梅,女,汉族。被告周福德,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淑风、周建华、周建梅、周玉梅与被告周福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做工作,原告方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方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80元,减半收取2540元,由原告方负担。审 判 长 刘春龙代理审判员 肖志幸人民陪审员 尹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