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执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有限公司福鼎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银龙茶叶科技有限公司、易会德、陈星星、王晓春、易会登、叶龙妹、董俊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福建省银龙茶叶科技有限公司,易会德,陈星星,王晓春,易会登,叶龙妹,董俊标,叶月桂,翁宋良,夏小玲,翁晶晶,易志杰,陈燕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执6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组织机构代码85750242-1。负责人汤海鸿,行长。被执行人福建省银龙茶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组织机构代码74384734-1。法定代表人易志杰。被执行人易会德,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桐山。被执行人陈星星,女,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桐山。被执行人王晓春,女,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桐山。被执行人易会登,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桐山。被执行人叶龙妹,女,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桐山。被执行人董俊标,男,196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桐山。被执行人叶月桂,女,195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桐城。被执行人翁宋良,男,195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桐城。被执行人夏小玲,女,196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桐城。被执行人翁晶晶,女,198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桐城。被执行人易志杰,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桐城。被执行人陈燕贞,女,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贯岭镇。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银龙茶叶科技有限公司、易会德、陈星星、王晓春、易会登、叶龙妹、董俊标、叶月桂、翁宋良、夏小玲、翁晶晶、易志杰、陈燕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榕仲裁字第17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申请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因本案执行难度大,案情复杂,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处置变现需要一定的期间,短期内难以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榕仲裁字第174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益先审 判 员 张宗务代理审判员 徐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肖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