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3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文树诉被告李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树,李秋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953号原告张文树,住平泉县。被告李秋燕,住平泉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张文树诉被告李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秋燕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秋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秋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0元,由原告李秋燕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李桂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立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