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石法执字第3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温祖华申请执行温芙斌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祖华,温芙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石法执字第399-1号申请执行人温祖华,男,1968年5月25日生,汉族,干部,住石城县。被执行人温芙斌,男,1963年9月12日生,汉族,干部,住石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1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1]石民二字第17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温芙斌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温芙斌在石城县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温芙斌在石城县工资收入直至法院裁定解除提取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林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 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