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包东商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原告陶芝扬、杨志刚诉被告北京中渣冶金技术有限公司、包头市中渣高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芝扬,杨志刚,北京中渣冶金技术有限公司,包头市中渣高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东商初字第20号原告陶芝扬,现住昆区。原告杨志刚,现住东河区。被告北京中渣冶金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四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京科技大学方兴大厦被告包头市中渣高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四通住所地:包头市东河区创业园206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陶芝扬、杨志刚诉被告北京中渣冶金技术有限公司、包头市中渣高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陶芝扬、杨志刚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芝扬、杨志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陶芝扬、杨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俊玲人民陪审员  刘爱英人民陪审员  吴建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耿惠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