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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2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楼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2311号原告:楼某。委托代理人:郎秋凤。委托代理人:陈霞玲,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监护人:孙某。委托代理人:曹仕铖,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楼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文忠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被告郭某返还原告人民币414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本案中,被告郭某于2016年1月被查出妊娠,原告也没有提出确有特殊情形需要离婚的,故对于原告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楼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楼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唐承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喻思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