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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民抗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李孝韩与陈启兴、陈思来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启兴,陈思来,陶大省,李孝韩,潘永森,王哲俭,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抗17号抗诉机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启兴。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思来。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陶大省。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孝韩。一审被告:潘永森。一审被告:王哲俭。申诉人陈启兴、陈思来、陶大省与被申诉人、一审被告潘永森、王哲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浙温民再字第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启兴、陈思来、陶大省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6年2月22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浙检民(行)监[2015]33000000115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举证责任分配不当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骆苏英代理审判员  肖建光代理审判员  张静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来益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