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古会诉松原市益隆厨卫电器商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会,松原市益隆厨卫电器商场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字第74号原告古会,男,1966年5月28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松原市益隆厨卫电器商场,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康宁街。法定代表人孙云秀,经理。原告古会诉被告松原市益隆厨卫电器商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古会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古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46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刘春来审 判 员 于占久人民陪审员 李 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奕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