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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民终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张火娇与松阳县大东坝镇牛角圩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松阳县大东坝镇牛角圩村村民委员会,张火娇,邓小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民终5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松阳县大东坝镇牛角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松阳县大东坝镇牛角圩村。法人代表:林德美,任村民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火娇,农民。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邓小伟,农民。上诉人松阳县大东坝镇牛角圩村村民委员会为与被上诉人张火娇、邓小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松阳县人民法院(2016)浙1124民初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松阳县大东坝镇牛角圩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松阳县大东坝镇牛角圩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系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其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松阳县大东坝镇牛角圩村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松阳县大东坝镇牛角圩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悦琛代理审判员  黄 维代理审判员  叶 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