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锦隆电子有限公司、吴淑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锦隆电子有限公司,吴淑云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4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锦绣东路22号,组织机构代码:73884322-3。法定代表人曾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堂水,广东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雪,广东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锦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世峰科技园F栋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99207765。法定代表人吴淑云。被告吴淑云,女。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锦隆电子有限公司、吴淑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其余多预交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 判 长 蒋 筱 熙代理审判员 王 媛 媛代理审判员 兰 诗 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逸楠(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