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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2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原告崔今淑诉被告池元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今淑,池元福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2526号原告:崔今淑,女,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朝阳川镇。委托代理人:李春子,延吉市小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池元福,男,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建工街。原告崔今淑诉被告池元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今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由原告崔今淑负担。审判员  全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卞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