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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2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德喜与周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喜,周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2102号原告王德喜。被告周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喜与被告周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仙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