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2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德喜与周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喜,周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2102号原告王德喜。被告周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喜与被告周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仙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