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执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仝艳与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仝艳,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执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仝艳,女,1960年1月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睢宁县。被执行人: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法定代表人:王远奇,该××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民二终字第007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荣生审判员 孙中东审判员 刘小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宁昌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但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