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初04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XXX与黄济林、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黄济林,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04270号原告:XXX。委托代理人:温作文,诸暨市浬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济林。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滨江北路41号5楼。负责人:罗晓燕,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芳红,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黄济林、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XXX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恒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郦利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