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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翁建国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499号罪犯翁建国,无业。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本院于2010年5月28日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翁建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2008号刑事判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翁建国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曾有违规累计扣2分:2014年7月28日因违反生活规范行为扣1分;8月12日运动鞋未按要求由民警统一管理扣1分。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能够认识错误,并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服从分工,从事卫生员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9月30日发表500字以下《勇敢的心》被春芽报征用奖1.5分。2013年9月至2015年12月累计获得达标分21.6分。2013、2014、2015年均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1.6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翁建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11月20日至2021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