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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02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田龙、苏春秀与李隆非法拘禁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龙,苏春秀,李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02执174号申请执行人田龙。申请执行人苏春秀。被执行人李隆。申请执行人田龙、苏春秀与被执行人李隆非法拘禁罪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崆刑初字第1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给付义务,向被执行人李隆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李隆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隆无房、无车辆、无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李隆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故该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田龙、苏春秀亦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崆刑初字第1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李隆赔偿申请执行人田龙、苏春秀15478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田龙、苏春秀在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李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正春审 判 员  李孝平代理审判员  朱冰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文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