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熊明山与戴庆田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明山,戴庆田
案由
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1331号原告:熊明山。被告:戴庆田。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明山与被告戴庆田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六年四月十九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戴庆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明山撤回对被告戴庆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440元,减半收取6220元,由原告熊明山负担。审 判 员 费维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代) 贺心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