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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熊明山与戴庆田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明山,戴庆田

案由

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1331号原告:熊明山。被告:戴庆田。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明山与被告戴庆田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六年四月十九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戴庆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明山撤回对被告戴庆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440元,减半收取6220元,由原告熊明山负担。审  判  员  费维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代)  贺心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