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4民初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士明与焦久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士明,焦久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第1025号原告王士明。被告焦久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士明与被告焦久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士明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焦久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士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士明撤回对被告焦久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士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金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