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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周邓云与弘宇公司、李红霞、李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邓云,湖北弘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李红霞,李永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1095号原告周邓云,男,196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湖北弘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宇公司)。住所地:宜城市经济开发区楚韵大道。法定代表人李远洲,弘宇公司总经理。被告李红霞,女,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襄阳市襄城区。被告李永明,男,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襄阳市襄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邓云与被告弘宇公司、李红霞、李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邓云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弘宇公司、李红霞、李永明价值24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邓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湖北弘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李红霞、李永明价值24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苏化军审 判 员  王劲松人民陪审员  周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寇亚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