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程高洁与张绳中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高洁,张绳中,张高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112号申请执行人:程高洁,女,1973年7月15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被执行人:张绳中,男,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张高领,男,199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谯民一初字第036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张绳中、张高领的银行存款958365元。二、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效力,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春芳审判员 颜景雷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广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