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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民二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南阳市红阳锻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海诺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红阳锻造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海诺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民二初字第572号原告南阳市红阳锻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安中兴,任董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方家朝、贾守华,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山东海诺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琳,任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李勇,系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红阳锻造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山东海诺机械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阳市红阳锻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以需增加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亦无反诉,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阳市红阳锻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4895元减半收取7447.5元由原告南阳市红阳锻造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红艳审 判 员  范 鑫人民陪审员  刘 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