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0民初5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陈建华与阮华斌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华,阮华斌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5850号原告陈建华,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委托代理人赵明亮,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柏冬傲,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华斌,男,195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华诉被告阮华斌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陈建华负担。审判员 朱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沐阳沈佳丽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